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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• 1. 400呎以上(或涉及機場四周一定範圍)、飛航公告、保險:02-2349-61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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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• 1. 學科測驗(報名、異動、成績延展):02-2349-63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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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(六)操作證申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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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• 2. 退、補件事宜(體格檢查表、大頭照、護照等):02-2349-6164、02-2349-6356
  • 三、無人機信箱:drone@mail.caa.gov.t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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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說明

  • 一、本圖資查詢系統,係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(以下簡稱民航局)及直轄市、縣市政府(以下簡稱縣市政府)依「民用航空法」第99條之13第1項及第2項公告之圖資資料匯入,並僅供參考用,如有與公告資料不同處,以公告資料為準。
  • 二、本圖資查詢系統所揭示之範圍或區域,並無排除其他法規之適用(如國家公園法、商港法或其他法令等,請洽詢相關主管機關),如有問題歡迎與民航局聯絡(電話:02-23496284)。
  • 三、本圖資查詢系統所揭示之範圍或區域,區分為下列三類:
  • (一)民航局公告之禁航區、限航區、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。
  • (二)縣市政府依公益及安全需要公告之禁止或限制區域。
  • (三)中央主管機關提請所在地縣市政府公告之禁止或限制區域。
  • 四、政府機關(構)、學校或法人如有申請至禁止或限制區域內從事活動需求者,應先取得相關主管機關同意。前述相關主管機關之聯絡資訊,請至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內(https://drone.caa.gov.tw)以政府機關(構)、學校或法人帳號登入後,至活動區域範圍內查詢。
  • 五、於活動之範圍或區域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,操作人應依「民用航空法」、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」及相關法令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。民間遙控無人機活動倘發生未依航管指示作業情形,航管單位得先暫停該案施作並通報民航局,民航局原則上將暫停該案活動一個月,並通知業者於前述時間內提送改進措施報告至民航局,經檢視核可後再恢復操作。
  • 六、使用者可用滑鼠點選圖上任一位置,即可瀏覽相關詳細資訊,或利用左上方查詢欄位,可輸入地址或經緯度,亦可瀏覽相關資訊。
  • 七、版本宣告:本圖資查詢系統係依113年12月25日前,交通部、國防部、民航局、縣市政府公告或提供之圖資資料。

  • 一、本圖資查詢系統,係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(以下簡稱民航局)及直轄市、縣市政府(以下簡稱縣市政府)依「民用航空法」第99條之13第1項及第2項公告之圖資資料匯入,並僅供參考用,如有與公告資料不同處,以公告資料為準。
  • 二、本圖資查詢系統所揭示之範圍或區域,並無排除其他法規之適用(如國家公園法、商港法或其他法令等,請洽詢相關主管機關),如有問題歡迎與民航局聯絡(電話:02-23496284)。
  • 三、本圖資查詢系統所揭示之範圍或區域,區分為下列三類:
  • (一)民航局公告之禁航區、限航區、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。
  • (二)縣市政府依公益及安全需要公告之禁止或限制區域。
  • (三)中央主管機關提請所在地縣市政府公告之禁止或限制區域。
  • 四、政府機關(構)、學校或法人如有申請至禁止或限制區域內從事活動需求者,應先取得相關主管機關同意。前述相關主管機關之聯絡資訊,請至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內(https://drone.caa.gov.tw)以政府機關(構)、學校或法人帳號登入後,至活動區域範圍內查詢。
  • 五、於活動之範圍或區域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,操作人應依「民用航空法」、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」及相關法令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。民間遙控無人機活動倘發生未依航管指示作業情形,航管單位得先暫停該案施作並通報民航局,民航局原則上將暫停該案活動一個月,並通知業者於前述時間內提送改進措施報告至民航局,經檢視核可後再恢復操作。
  • 六、使用者可用滑鼠點選圖上任一位置,即可瀏覽相關詳細資訊,或利用左上方查詢欄位,可輸入地址或經緯度,亦可瀏覽相關資訊。
  • 七、版本宣告:本圖資查詢系統係依113年12月25日前,交通部、國防部、民航局、縣市政府公告或提供之圖資資料。